「案例分析」急诊意外死亡 凭这一条就让医院赔偿!

时间:2017-10-27 10:01:36 来源:作者:点击:

导读:急诊过程中意外死亡,医患双方各说各的理,很多时候因患者与医院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者维权难。然而,杭州的一位孕妇在急诊死亡后,依据“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成功让医院担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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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过程中意外死亡,医患双方各说各的理,很多时候因患者与医院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者维权难。

然而,杭州的一位孕妇在急诊死亡后,依据“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成功让医院担责40%。 未及施救孕妇倒在急诊室。

王一(化名)今年23岁,是一位怀孕5个月的准妈妈,想到再过几个月小天将降生,全家人都沉浸在喜悦的氛围中,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完全改变了这一切。

2015年12月13日,王一开始感觉自己口发呼吸不畅,当时丈夫婆婆以为是孕期的正常反应。12月15日晚,王一,整晚都没睡好。到16号晚上,一家人将她就近送到杭州一家知名的省级医院。因该院没有产科,当晚王一被转送另一家市三甲医院H医院。17日凌晨2点零5分,王一入H医院急诊。2点20分,急诊医生处理完另一急诊病人后从抢救室出来给王一看病。接诊医生得知王一四天,10小时,开出两份验化验单和一张心电图交费单,让王一去验。2时35分,王一拿到常规化验单。2时55分,王一做心电图。此时,医生看完心电图发现王一心肌受损,预诊为急心肌塞。3时20分,心内科和妇产科医生联合会诊。医生会诊后认为针对急心肌塞所进行的急期冠脉造影术最佳时间是发病后的六个小时之内进行,而病人王一已过最佳术期,最后,连抢救术都没来得及做,王一倒在了急诊病上。

病症太急?还是延误施救?

王一在急诊途中意外死亡,家属质疑医院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时机。H医院应对王一的死负主要责任。然而,H医院认为他们的急诊医生完全按规范操作,王一的死因,皆是家属防范意识不强,未在病症初期就诊所致。医院方认为王一四天,十个小时才想起送医院,才是导致病情恶化的真正原因。此时,急诊医生已无力回天。这项鉴定成功让医院担责。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林娟受理该案后,发现心肌塞虽说是一种急疾病,但是如果及时发现,是完全可以治疗的,随后针对医院是否存在过失、过错,展开查证。

来林娟律师称,根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第三章常见急危重伤病医院急诊科诊疗规范:一、急症的医院急诊科诊疗规范……(二)……1.一般处理。(1)吸氧,检测生命体征,立即治疗致死心律失常。(2)立即行心电图检查。(3)流动力学评估。(4)心腹部查体,注意触诊腹部是否有搏动块。(5)建立静脉通路,同时抽速检测心肌标志物、电解质、、肾功能、常规等。(6)评估内容量,开始静脉补液。(7)动脉气,片。

来林娟律师认为,急诊科医生在明知病人王一10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并没有遵照上述《诊疗规范》操作,理应对王一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很多医患纠纷案例中,患者一方首先想到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然而,来林娟律师称,王一死亡案最后成功让医院担责,却并非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获得,而是另一项不为大众所知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死者家属向法院递交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申请,请求鉴定H医院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对王一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有,该过错行为在死亡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如何。经过八个多月的医疗损害鉴定,最终鉴定意见认为H医院在对患者王一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最后判令医院方承担王一死亡案各项损失的40%赔偿责任,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属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赔付4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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