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1 12:32:57 来源:作者:点击:
我老婆是一位舞蹈老师为了保持身材,结婚五年,不肯怀孕,然而我却是独生子。为此做了很多工作,好不容易今年8月怀孕,我母亲专门过来照顾她,她却总是动辄吵架,以孩子威胁我,后来因为一次吵架,她第二天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个人去医院把孩子拿掉了。
对于这样的老婆,我肯定是要离婚的,本以为诉讼离婚,可以进行精神赔偿,可是却出了这样的消息,所以我想问国家出台这样规定到底合理不合理,所谓的更有利于保护女性的权益作何解释?难道男性就不能有自己的生育权吗?
对此专家的解释是女性怀孕后是否生育,应当由其本人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现代婚姻,当事人不再是传宗接代的工具,生育子女成为婚姻当事人自由选择协商的事情不再是婚姻的义务,婚姻可以不要生育,生育与婚姻分离,不再是婚姻的必然。
《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女性是生育任务的直接承受者,从怀孕到生产乃至哺育,承担了最大的责任。男方为生育付出的时间是很短暂的,而女方却要为此怀胎十月,因此女性理应对生育拥有更大的决定权。
男同胞为此就要说了,我的生育权谁来保护?有男同胞呼吁莫非所有想生孩子的男人都要受到女人的这种要挟。法律仅顾及女同胞的生育权,却未能体现对男性的公平正义。当然,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自己执意要终止妊娠丈夫确实会觉得受不了。法律也给了丈夫选择,遇到这种情况,丈夫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在过去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法院通常不会判离婚的。现在丈夫有了这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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