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3 15:11:55 来源:东方网作者:药品点击:
当前,在市民中普遍备有家庭小药箱,存放各类常用药品,但有的家庭不注意药品的储存条件,对药品的有效期也常常容易忽略,使用过期、失效药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安全用药造成了隐患。
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市民中有78.6%的家庭备有常用药品,但其中仅有17.2%的家庭清理过储备药品,更有73.6%的家庭不了解储备药品的存放条件,24.6%的市民服药时不注意查看药品的有效期,“吃了失效药自己还不知道”,这既贻误了治病的时机,也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给健康造成危害。
不恰当地处置过期药品,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一些可能具有致敏性的过期药还可能成为过敏原,比如磺胺类、青霉素类药品。
一些不法药品回收人员,走街串巷从个人手中以低价收购过期、闲置的药品,或有人从垃圾箱捡到废弃的过期药再卖与药贩子。药贩子对废弃药品进行简单加工和包装之后伺机混入边远地区市场,对公众健康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加强废弃药品的回收管理,防范安全风险,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3年开始,探索发挥零售药店的作用,义务开展废弃药品回收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零售药店的规范管理中。2015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回收废弃药品处置管理的通知》,重申所有药店应按照《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设置废弃药品回收箱,并放置在店堂公示的明显位置,以方便市民处理废弃药品。药店应在企业店堂公示的“服务公约”中增设义务回收市民废弃药品的内容。各区食药监部门对回收的废弃药品,应指定专门地点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在集中销毁罚没物品时一并销毁。因此,市民只要将废弃药品交到附近的药店即可。
药贩子从市民手中收购药品,或更换包装后加价出售,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药品,根据《药品流通监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或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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